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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408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一、按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即負有對WTO其他一百四十三個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提供「國民待遇」之保護義務,即其國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亦受我著作權法之保護,合先敘明。二、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未經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即負有對WTO其他一百四十三個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提供「國民待遇」之保護義務,即其國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亦受我著作權法之保護,合先敘明。二、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視為侵害著作權,這就是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使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欲將他人之著作重製物輸入國內時,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各款排除規定外,都還要再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三、視聽圖書館要購買國外未在台灣上市及銷售的影片,可直接向著作權人取得同意輸入台灣。如不經著作權人之同意,而輸入的話,依照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排除規定,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可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每一著作一份,至視聽著作以外的其他著作重製物,則每一著作可輸入五份。至於實際輸入之方式,著作權法並無限制,上網公告徵求或購買,應無不可。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第二點第(一)、(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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