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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407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稱之「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換句話說,本法所保護…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稱之「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換句話說,本法所保護的是著作的表達,非所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等,因此,即使是同一件事實,倘由不同的著作人為不同表達而形成獨立之創作,且其間並無抄襲的情事,則各人就其著作享有著作權,先予敘明。二、另本法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亦即該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雖為語文著作,但是沒有著作權。所詢問題1,「將一事件中人事物的發生經過、過程及相關事實,用自己的文筆描述出來」,或是如問題2所述之「聽」到他人轉述,或「看」到他人的日記或回憶錄,所做的「報導」,如果不屬於為傳達事實所作的新聞報導,又不涉及抄襲他人之日記、回憶錄而重製他人著作之情形,純粹是由自己以獨創的表達方式完成的著作,依法可享有著作權。三、至所詢參與該您報導事件中的主角是否得主張您侵害他的著作權?首先要看被您描述的主角,就該事件到底有沒有創作著作?如果只是事件的當事人,本身並沒有任何創作著作的行為,則其根本沒有任何著作產生,當然不會發生侵害該事件主角著作權的問題。如果事件的當事人針對該事件也創作了著作,您所作報導是否有抄襲該著作而造成重製或改作的情形?必須比對雙方的作品並依據事實狀況來認定。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著作權存在及有無抄襲而構成侵害行為,於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予以裁判。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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