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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406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但也另外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換句話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出租著作物,當然是合法的出租行為;另外,即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出租,但只要取得「合法正…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但也另外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換句話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出租著作物,當然是合法的出租行為;另外,即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出租,但只要取得「合法正版物」之「所有權」,不論是出於買賣、受贈或者其他原因而取得,該合法正版物之「所有人」(請注意不包括「所有人」以外之人)都可以將其所有的重製物予以出租,不會構成出租權之侵害。二、漫畫書店內若出租各類雜誌或非漫畫書之一般性書籍,如果是合於上述兩個要件的話,都是合法的行為。要注意的是,如果買到盜版書籍,因不屬於合法著作重製物,即不得出租,否則仍會侵害出租權而造成違反著作權法之結果。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9條、第37條、第59條之1、第60條、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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