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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329a

會議日期 93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所稱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亦即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著作人專有重製及散布之權利。將著作從網站上下載,係屬重製之行為。將音樂或錄音著作下載於相關手機產品上,再販售該產品係屬重製及散布之行為…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所稱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亦即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著作人專有重製及散布之權利。將著作從網站上下載,係屬重製之行為。將音樂或錄音著作下載於相關手機產品上,再販售該產品係屬重製及散布之行為。任何人欲以上述方式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或錄音著作,除符合本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須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從網路上「下載」手機鈴聲在產品上再加以販售,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侵害了著作人的重製權和散布權,須負擔法律責任。三、至網路使用者單純下載(重製)曲譜、歌詞等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供自己使用,雖然也是重製的行為,由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利用自己的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屬於合理使用。所以在合理的範圍內,用自己的手機下載音樂或錄音著作,應該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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