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2393-0號
要旨
貴署函詢美術著作應具備何要件及所送LED冰球是否為美術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南檢惟臻九二偵續000一0六字第一二九0七號函。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美術著作:包…
令函要旨
貴署函詢美術著作應具備何要件及所送LED冰球是否為美術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南檢惟臻九二偵續000一0六字第一二九0七號函。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已有規定,又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須以是否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前著作權主管機關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八六)內著字第八六0五五三五號函已有釋明如附件,請參考。三、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作品是否係屬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及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是貴院所送「LED冰球」是否為美術著作一節,仍請貴院就著作權法規定,參考前述解釋函認定之。隨文檢還「LED冰球」五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