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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316

會議日期 93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法有關輸入權之規定,係為加強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所設之機制。二、於網路郵購教科書,因利用網際網路上網…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法有關輸入權之規定,係為加強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所設之機制。二、於網路郵購教科書,因利用網際網路上網訂購進而寄送至我國領域者,亦屬上述之「輸入行為」,著作權法規定,必需是「以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此種輸入行為始為著作權法所容許,因此,個別消費者合於上述二項要件之購買行為,即為合法之行為,不發生侵權之問題,至於,數人使用同一份訂單購買教科書,只要其實質結果確實為「以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似應仍為著作權法所容許。為利於呈現進口人確實符合上述規定,建議於訂單及郵寄包裹上顯示全體購買者姓名或總人數之記載。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以及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四八七0號公告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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