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1912-0號
要旨
有關 貴會所詢MOD(Multimedia On Demand)及VOD(Video on Demand)所涉及之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九三)聯總字第九三0三0二一號函。二、有關中華電信MOD…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所詢MOD(Multimedia On Demand)及VOD(Video on Demand)所涉及之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九三)聯總字第九三0三0二一號函。二、有關中華電信MOD同步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或提供卡拉OK等隨時點選即時影音服務之公開傳播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行為,前經本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智著字第0九三000一二一一號函釋在案,電信業者提供MOD服務即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人。三、另來函所詢電信業者之MOD提供卡拉OK服務,其行為是否須取得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一節,其行為如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適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四、另有關中華電信提供MOD服務轉播五家無線電視台之節目及廣告一事,應受廣播電視法之規範,前經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新廣五字第0九三000二六九六號函釋在案,檢送該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貴會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有線電視法主管機關詢問,併予說明。五、又來函所詢隨選視訊系統(VOD)一節,若係將視聽著作轉錄儲存於硬碟,交由電腦控制點播外,另經由網路傳輸至各個使用終端(包廂)之行為,涉及「公開傳輸」,原則上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