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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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對網站上之他人著作(例如圖片)為上傳或下載行為,或是將該著作上載在自己網站上供他人用,將涉及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任…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對網站上之他人著作(例如圖片)為上傳或下載行為,或是將該著作上載在自己網站上供他人用,將涉及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任何人欲以此方式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符合本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外,須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不因已標示出處就可任意、無限制之使用。二、在網路將他人所創作的圖畫、音樂或文章、影片等著作予以「上傳」或「轉寄」,均會造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情形。一般而言,如果僅僅轉寄給家人或特定的一、二位朋友,可以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但是,把這些作品轉寄給多數朋友時,即無法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除非所轉寄的屬於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法律、命令、公文、標語、表格等作品(本法第九條規定)。至於將他人圖畫、音樂放上網路供他人下載,如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按此種上載的行為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較為有限),又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即屬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亦不因載有“若有侵權行為敬請見諒”之字樣而免除其責任。三、上述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除常業犯外,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易言之,須由告訴權人向司法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始得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縱屬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仍應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如有違反,並須負民事責任。又著作權屬私權,利用人之利用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