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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303a

會議日期 93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一、著作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之類別,分為十一種。著作權法規定,公司之受僱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公司與職員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的話,公司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雙方未約定的話,則職員是著作人,享有…

令函要旨

一、著作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之類別,分為十一種。著作權法規定,公司之受僱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公司與職員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的話,公司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雙方未約定的話,則職員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除非雙方另約定職員也享有著作財產權,否則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因工作需要,利用公司的電腦軟體製作之文件,如屬著作,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至其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請參照上述說明。二、本法另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用excel製作的表格,如係通用的表格,應不屬著作權保護之對象。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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