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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302

會議日期 93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也就是說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消滅,即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二、所謂「利用」包括「改作」之情形,而「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也就是說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消滅,即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二、所謂「利用」包括「改作」之情形,而「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以任何人對屬於公共財產性質之著作,均可予以改作,該改作之人對改作後之衍生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三、小王子一書如果作者確實已死亡逾六十年,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而屬公共財產,則任何人均可將原文之”小王子”一書翻譯為其他語文,無須徵得任何人之同意。如有公司主張該公司尚擁有小王子一書之著作財產權,建議可與該公司聯繫說明,該”小王子”一書之著作財產權業已消滅,任何人均得利用。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是否因其著作財產權消滅而成為公共財產,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如有爭議時,仍有待司法機關之裁判。又具體爭訟事件中,能主張保護者,以「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為限,至於「非專屬被授權人」(例如一般之出版公司、發行商),則不在此限,故建議在與宣稱有權利人洽商時,宜請對方提出確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本身之權益。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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