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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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無「版權」之用詞,依您所詢問題意旨觀之,似指「著作權」而言。二、影片係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影片是否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應視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之:(一)影片公開發表至今已逾五十年之保護期間,即不再…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無「版權」之用詞,依您所詢問題意旨觀之,似指「著作權」而言。二、影片係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影片是否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應視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之:(一)影片公開發表至今已逾五十年之保護期間,即不再享有著作權而為公共財產。如完成後未公開發表的話,則從完成時起算逾五十年為公共財產。(二)影片公開發表或完成至今雖未逾五十年,但是以前如果已經註冊過,且註冊後依當時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保護期間已經屆滿者,為公共財產。如果影片並未辦理著作權註冊者,則依著作權法規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取得著作權,至於其所餘可受保護期間,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等規定計算。三、屬公共財產之影片,則任何人可予以利用,包括拷貝重製或販賣、贈送等,反之,如非屬公共財產之影片,則除了符合本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必項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能以拷貝或販賣等方法予以重製或散布,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四、所稱之無版權之影片,如果是上述公共財產的影片的話,可以自行拷貝販賣,不能僅以其「無正式發行」、「無發行公司」,即認定無版權、無著作權影片,仍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利用(包括拷貝與販賣等行為)。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百零六條之二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