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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226

會議日期 93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又所謂「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予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令函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又所謂「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予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因此,在公司網站上刊載文章、產品資料、新聞或雜誌內容者,即涉及上述的「重製」及「公開傳輸」。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及「公開傳輸」,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依著作權法規定,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刊載的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了註明不許轉載或不准公開傳輸的情形外,都可以在網路上公開傳輸。另外單獨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網站內所重製或傳輸的文章,如果是屬於單獨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無須經任何人同意。如果是屬於上述所講的時事報導之論述,也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過要註明出處。至於產品資料如果根本不具備著作的性質,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的話,當然也不生徵求同意的問題。除此之外,在網站內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的文章或屬於著作性質的產品資料,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61條、第88條、第91條至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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