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1211-0號函
要旨
關於 貴會函詢中華電信之MOD(Multimedia on Demand)服務所涉及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九三)電信發字第000八號函。 二、所詢問題一,中華電信MOD同步轉播無線電…
令函要旨
關於 貴會函詢中華電信之MOD(Multimedia on Demand)服務所涉及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九三)電信發字第000八號函。 二、所詢問題一,中華電信MOD同步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之公開播送行為一節,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分別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查中華電信之MOD(Multimedia on Demand)互動式多媒體服務系統,係透過網路方式,提供隨時點選即時影音、熱門影片等服務,亦包括同時傳輸之頻道服務。上述透過網路方式所為之公開傳播行為,均應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行為。是中華電信MOD同步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尚非屬著作權法之公開播送行為。 三、所詢問題二,中華電信MOD同步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可否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之相關規定一節,爰非屬本局執掌,尚難表示意見,請逕洽有線廣播電視法主管機關詢問。 四、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利用行為係屬著作權法所定之何種權利,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