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206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而所謂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因此,若於公開場所播放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視聽著作,涉及「公開…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而所謂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因此,若於公開場所播放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二、有關「讀者個人持有或租自錄影帶出租店的視聽資料可否利用圖書館的設備播放?」一節。按本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上述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仍須依下列事項具體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縱使圖書館提供上述服務(包括場地、機器設備)並未對讀者收取費用,惟如該項服務將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市場產生替代效果(例如視聽間是對全體讀者開放,其他人也可以欣賞此等錄影帶),則已超越合理使用的範圍,為避免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建議由圖書館自行購買或限定讀者必須租用市場上所謂「公播版」(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的視聽資料。三、又「館藏中具有公播授權書之視聽資料原片損壞後,可否以重製之備份或重購之家用版資料供讀者外借或使用?」以下分別就「重製之備份」、「重購之家用版」分別說明:(一)「重製之備份」:本法雖規定圖書館如果因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以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但僅限於保存之目的。若以「重製備份」之視聽資料出借予讀者,則其「重製」及已超過「保存之目的」,圖書館就其「重製備份」就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另就「重製備份」之視聽資料供讀者「使用」一詞,若係指利用圖書館的設備播放,而所播放者係仍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視聽著作時(請參考本法第30條以下),則涉及「公開上映」,請參考上述二之說明。(二)「重購之家用版」:只要所購買者是合法的重製物,縱圖書館所「出借」予讀者的視聽資料為「家用版」,該「出借」行為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惟圖書館於「出借」時,建議提醒讀者不要在公開場所播放,以避免讀者違法公開上映而侵害他人著作權。又以重購之家用版供讀者「使用」一詞,請參考上述二之說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25條、第30條至第35條、第48條、第55條、第65條、第87條第6款、第88條、第91條、第9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