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0476-0 號

會議日期 93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函。 二、您所詢問之問題,說明如左:1.按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而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函。 二、您所詢問之問題,說明如左:1.按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而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等,先予敘明。2.所謂合法或正版之卡拉OK光碟,係指光碟內灌錄之影片或歌曲,均係經權利人授權重製者,而無侵害著作權之情形。而所謂不合法盜版之卡拉OK光碟,則指光碟內灌錄之影片或歌曲係未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灌錄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 三、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分別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來函所稱社區內之休閒活動中心,屬一公開之活動場所,故於該場所內播放卡拉OK內之影片及歌曲,已涉及「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行為,如您所播放者係合法的卡拉OK光碟,而且也取得該光碟內影片及歌曲之「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授權,即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虞。如您所播放者雖係合法的卡拉OK光碟,但未取得該光碟內影片及歌曲之「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之授權時,即存在有是否侵害「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等權利之考量。惟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您的利用行為如符合本條規定之要件者,即可主張為「合理使用」,屬於合法之利用行為。四、查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以及是否屬一合理使用行為?於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個案之事實,調查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093000047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