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1600067-0號
要旨
貴會就經濟部公告之「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修正草案」所提之修正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陳常蔚先生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電子郵件辦理。二、按「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修正草案」係經本局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邀請法務部、經濟部法規會等召開機關…
令函要旨
貴會就經濟部公告之「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修正草案」所提之修正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陳常蔚先生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電子郵件辦理。二、按「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修正草案」係經本局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邀請法務部、經濟部法規會等召開機關會商會議,經充分討論溝通,並符合經濟部法制作業之程序規定,予以草擬定稿,先予敘明。三、貴會關心本項草案,不吝提供修正建議,謹此表示謝忱。有關 貴會就本草案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提建議內容,本局說明如下:(一)第十條:本條有關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之規定,於實際作業時,自當係邀請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士,惟就法制作業而言,為求法規文字之週延性,故就該「相關人士」未設資格之限制。(二)第十一條:有關調解之參加,於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三條,已有明文之規定,而行政程序法係於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之後所訂立,法務部及經濟部法規會於前開機關會商會議中,咸認行政程序法既已明文規定,基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如無其他特殊必要,宜回歸該法規定,不宜另行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