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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120

會議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其著作財產權,除了符合本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任何人於使用他人之著作時,必項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二、「引用」為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依本法…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其著作財產權,除了符合本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任何人於使用他人之著作時,必項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二、「引用」為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必須係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此外,讀者客觀上也可以判斷那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那些是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因此,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又符合該條文之「引用」,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並應明示其出處。三、直接引用課文中「有人幫忙打掃,有人幫忙煮飯,還有人帶他去看病」之句型來編寫輔助教材,是否有侵權,仍視具體的利用行為究竟為何,始能判斷。如上述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為台端自己著作(輔助教材)之附屬部分,且以上、下引號(quotation mark)等標點符號來區隔被引用之部分,似可認其為「引用」。四、另如將文字修改為「有人打球,有人跳繩,還有人做體操」,是否構成侵權?按本法保護者乃著作之表達,非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等,是著作如確係出於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並無抄襲之情事,縱其表達之方式相同,各人就其著作均享有著作權。因之,前述原文句縱屬本法所稱之著作,受本法保護,惟原文句表達之思想或方法,並不受本法所保護。因此,您以相同的表達方式來表達個人內心的思想、情感,似不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五、另有關編製教科書之著作權合理使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並支付使用報酬,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對於編製附隨於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上述規定,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又所稱之「教科書」係指高中或高職以下(含高中及高職)學校所使用必須經教育部審定之教科用書而言,不包括大專用書。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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