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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0013-0號

會議日期 93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所詢 有關輸入之著作原件如未報關、繳稅,則輸入後出租是否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新院月刑第三七三一一號函。二、按本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智著字第0九二一六00八一六-0號函…

令函要旨

所詢 有關輸入之著作原件如未報關、繳稅,則輸入後出租是否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新院月刑第三七三一一號函。二、按本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智著字第0九二一六00八一六-0號函說明二(二),旨在強調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之適用限於「入境行李之一部分」,則屬合法輸入品,申言之,如合於上述之規定,則於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並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至「且如已報關、繳稅」文字,係為補充說明,故倘司法機關就其他具體事項查證後認為足資證明其屬「入境行李之一部分」者,即或其未為報關、繳稅,仍應有上述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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