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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109

會議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建築著作係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建築藍圖或建築設計圖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所以,任何人欲利用或重製別人的著作,除有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都應事先徵得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建築著作係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建築藍圖或建築設計圖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所以,任何人欲利用或重製別人的著作,除有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都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二、利用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去建造建築物,是著作權法上所稱之「重製」行為,除非已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逕行依他人之建築藍圖製作或建造實際建築物,將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44條至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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