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12191-0號
要旨
貴公司所詢電影類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函。 二、按「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分別為…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電影類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函。 二、按「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分別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所明定。故電影類視聽著作於公開發表後滿五十年時,著作財產權即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任何利用該等著作之行為,自不生著作財產權侵害之問題。 三、又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即負有對WTO其他一百四十五個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提供「國民待遇」之保護義務,即其國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亦受我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於我國境內如有利用WTO會員國國民之電影類視聽著作,而該著作確已公開發表屆滿五十年者,則不生著作財產權侵害之問題。 四、查著作權係屬私權,電影類視聽著作是否已公開發表滿五十年,於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個案之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