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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106

會議日期 93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一、按現行著作權法明定,攝影係屬重製的方法之一,是雜誌社如以其攝影師自「羅浮宮埃及文物展」拍攝之照片,作為該社文章配圖一節,似已涉及上述重製行為。惟查前揭所稱「古文物」多屬歷史文化資產,如單就著作權而言,因其年代久遠,有關其著作財產權期間迄…

令函要旨

一、按現行著作權法明定,攝影係屬重製的方法之一,是雜誌社如以其攝影師自「羅浮宮埃及文物展」拍攝之照片,作為該社文章配圖一節,似已涉及上述重製行為。惟查前揭所稱「古文物」多屬歷史文化資產,如單就著作權而言,因其年代久遠,有關其著作財產權期間迄今應已消滅,已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自無須徵得主辦單位同意或授權。二、拍攝古文物之照片,如非單純性質之重製,而有攝影創作之表現者,係屬攝影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雜誌刊登該照片係屬重製照片之行為,自須徵得著作人之授權,並應標示著作人之姓名,以免侵害著作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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