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11685-0號
要旨
貴公司所詢專屬授權人得否就平行輸入影音產品之輸入者,提起告訴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二年(群)總字第九二一二○四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專屬授權人得否就平行輸入影音產品之輸入者,提起告訴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二年(群)總字第九二一二○四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故輸入行為人如無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各款之情形,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違反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者,即屬侵害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即可對其提出告訴、自訴或其他訴訟上行為。 三、至於貴公司所詢「輸入行為人尚未提出報關證明相關文件前,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否提出請求檢警予以偵辦搜索?」情事,乃屬檢警機關本其職權所為之犯罪偵查行為,應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定之,就此部分,如有疑義,請洽權責機關釐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