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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1225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所稱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將著作上載至網站或從網站上下載,係屬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任何人欲以此方式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所稱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將著作上載至網站或從網站上下載,係屬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任何人欲以此方式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除符合本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須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所詢網路使用者在網路上「下載」音樂、所有bbs的歌詞版與www上面所有的歌詞網站及任何轉貼歌詞和曲譜,如不屬於「合理使用」情形,又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不可以在網路上下載、轉貼,否則,皆屬侵害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一般而言,網路使用者單純下載(重製)曲譜、歌詞等音樂著作供自己使用,如在合理範圍內,尚不至於發生市場替代效果者,成立「合理使用」之可能性較大。但如果超出了合理的範圍,發生市場替代效果(例如消費者再也不到唱片行買音樂CD,或再也不必買樂譜),或是將他人曲譜、歌詞大規模轉貼他人,或是予以上載,對著作將造成相當衝擊,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較小,利用人應審慎。三、至於將他人音樂(歌詞或曲譜)放上網路供他人下載,涉及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作,如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按此種上載的行為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較為有限),又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將構成侵害著作權,除常業犯外,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易言之,須由告訴權人向司法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始得追究其刑事責任。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22條、第28條之1、第37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91條及第10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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