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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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參考書試題若係採自依法令舉行之各項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因該等資料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使用。二、若參考書試題係業者自行創作,則屬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如果補教業者未經同意,將參考書業者享有著作權的參考書印下來(重製),…
令函要旨
一、參考書試題若係採自依法令舉行之各項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因該等資料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使用。二、若參考書試題係業者自行創作,則屬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如果補教業者未經同意,將參考書業者享有著作權的參考書印下來(重製),換上補習班自己的名字,然後給學生作為補習班的教材,可能會涉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及姓名表示權的問題。三、若參考書業者將前述「依法令舉行之試題」或他人創作之試題加以改作,則為「衍生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保護。若參考書業者將試題加以選擇及編排且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但要強調,改作或編輯之試題如屬他人之著作,因試題作者享有改作權及編輯權,均應徵得原試題作者的授權或同意。四、參考書與教科書之間究係單純重製之利用抑或為改作形式之利用,須依具體個案判斷,尚難認定參考書均係教科書之衍生著作。五、參考書之題目通常有具體的表達內容,與被其所表達之概念或思想有別,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而非您所說的「屬於一般眾所皆知的觀念」。六、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七、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十一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