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1223
要旨
一、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上映權」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貴公司提供「家用版」給消費者,此種單純販售行為,係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至於購買者購入此等光碟…
令函要旨
一、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上映權」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貴公司提供「家用版」給消費者,此種單純販售行為,係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至於購買者購入此等光碟片後之後續利用行為,除非賣方與之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等關係,否則賣方是無須負責的。二、著作權法並無「播放」一詞,來函所稱圖書館「播放」家用版之DVD給民眾看,應屬本法規定之「公開上映」行為,依本局召開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討論之結果,認為,基本上圖書館本項行為如符合著作權法五十五條合理使用規定中(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三、但是圖書館如係日常性或經常性於館內公開上映影片,或將影片借給不特定人,在圖書館內利用圖書館的視聽機公開上映瀏覽觀賞,均不屬於上述合理使用之範圍,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即可能屬侵害公開上映權之行為,建議購買「公播版」〈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來播放,才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爭議。四、以上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五、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