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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1222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是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即享有著作權,並不以是否辦理登記作為著作權取得的要件。又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著作權法,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所以本局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就沒有受理著作權登記的業…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是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即享有著作權,並不以是否辦理登記作為著作權取得的要件。又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著作權法,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所以本局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就沒有受理著作權登記的業務。二、又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所以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有關著作權人如何舉證,以維護自身權益,請上網參考「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三、此外,著作權法的保護,僅及於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您信中所提的「創意」,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概念」。至將該創意完成的「企劃」,如屬語文著作,自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他人如僅抄襲您的創意,以他自己的方式加以表達,並沒有構成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如果他人未經您的同意,也沒有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的情形,不僅抄襲您的創意,更進一步抄襲您所完成的「企劃」語文著作時,則構成著作權侵害。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0條之一、第44條至第65條、第88條、第91條以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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