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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1212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明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自行政院研考會建製的「營造英語生活環境」網站中,揀選部分政府機關名稱及人員名稱英語對照資料,置於貴公司網站利用一節,若該等資料確僅係政府機關及…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明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自行政院研考會建製的「營造英語生活環境」網站中,揀選部分政府機關名稱及人員名稱英語對照資料,置於貴公司網站利用一節,若該等資料確僅係政府機關及人員名稱之英文翻譯,屬上述條文所定「名詞」一義,自無著作權侵權之虞。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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