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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1205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一、按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即負有對WTO其他一百四十三個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提供「國民待遇」之保護義務,即其國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亦受我著作權法之保護,先予敘明。二、另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即負有對WTO其他一百四十三個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提供「國民待遇」之保護義務,即其國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亦受我著作權法之保護,先予敘明。二、另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此外,新著作權法對違反輸入權之後續在市面上販售的行為,規定會構成意圖營利而侵害他人之「散布權」。故您如未得著作權人之同意,而自行從國外購買原版卡通動畫之影音產品及週邊商品回來,如卡通動畫DVD、卡通美術圖片等,如果不屬於供您自已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是你行李的一部份,而且每種著作只輸入一份的話,都視為侵害著作權,而應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再將該輸入之商品放到拍賣網站販賣之行為,另構成侵害他人之「散布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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