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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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產品並非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製造或設計產品之過程中,如有著作產生,例如設計圖或產品圖案等,則該圖係屬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產品並非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製造或設計產品之過程中,如有著作產生,例如設計圖或產品圖案等,則該圖係屬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您發表產品設計時,他人予以拍照,所拍攝者如為產品,其照片可能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自可另外取得著作權,其所拍攝者如為您設計產品所作成之設計圖或產品圖案等,即涉及重製行為,應事先取得您的授權或同意。二、如前所述,在您發表產品設計圖等著作時,如有人予以攝影,您可以制止,或在現場標示禁止攝影之聲明,但如果您所發表的不是設計圖,而是產品時,則與著作權法無關,不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三、按著作權係屬私權關係,因此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