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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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警徽、警旗之圖案,係為內政部警政署之「警徽警旗製用規定」二、所明定之內容,依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應不得為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警徽、警旗之圖案,係為內政部警政署之「警徽警旗製用規定」二、所明定之內容,依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條等規定及警徽警旗製用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