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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10402-0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海關執行邊境管制措施時,倘發現境內製造之色情光碟報運出口,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逕為告發,交由檢察機關依法扣押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部交下 貴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台財關字第○九二○○六○八○二號函辦理。二、按有關…

令函要旨

有關海關執行邊境管制措施時,倘發現境內製造之色情光碟報運出口,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逕為告發,交由檢察機關依法扣押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部交下 貴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台財關字第○九二○○六○八○二號函辦理。二、按有關刑法之解釋,係法務部權責,法務部於本(九十二)年八月間針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做成「國外公司委託國內廠商加工製造色情光碟,以供外銷,受託之國內廠商,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意圖散布、播送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之罪嫌」之見解,則 貴部海關於執行實務時,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逕為告發,交由檢察機關依法扣押一節,因非本局職掌,建請洽詢法務部,本局歉難表示意見。三、本案雖法務部採肯定說,惟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七號刑事判決,就此一問題卻採否定見解,認為:「倘若該等猥褻物品雖於我國境內製造,然僅供外銷至其他國家之用,因該等物品,在其他國家是否屬於猥褻物品,及是否侵害到其他國家之善良風俗?本非我國法律可評價,且既不致於發生在我國境內散布之情事,則顯然對於我國之善良風俗並無侵害之虞,應無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論處之餘地」〈附件一〉。故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似並不一致。據了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本(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召開之第二十三次「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中,已決議由台中地檢署研提非常上訴,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辦(附件二),俾統一司法實務之見解,併予敘明。四、另來函說明三、(一)及說明四略以:依 貴部關稅總局提供之廠商申請著作權授權文件之內容應可得知鐳射唱片之屬性,且其部分產品已明確標示其分級為「X18+」或「X」,內容含「性曝露題材(Sexually Explicit Material)」等,故本局應有能力於核發出口光碟之著作權文件核驗單時,一併查證標的物是否可能為色情光碟一節,說明如次:(一)、本局辦理著作權文件核驗業務,純粹以著作權保護為制度之建構基礎,且基於便利產業,避免影響貿易商機,係採即到即辦方式,依據申請人所提著作權人之「授權文件」做形式審查,並於核准後,按月抽樣送外館查證,如涉及偽造文書者,依法移送偵辦,惟並未就產品內容為任何實質審查(經查每日辦理片數,平均約有八十萬片,並不可能為實質審查。),更無從僅依單純之「文字」記載,予以判斷認定其是否為「色情產品」。(二)、又本局受理著作權授權文件核驗業務實務上,似未發現有「明確標示分級,內容含性曝露題材」之文字,來函所提供之授權文件(附件三),並非屬本局所核發存檔之著作權授權文件(參附件四),且該等文件上所載產品種類均為VHS〈錄影帶〉,亦非屬本局依「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g、又本局受理著作權授權文件核驗業務實務上,似未發現有「明確標示分級,內容含性曝露題材」之文字,來函所提供之授權文件(附件三),並非屬本局所核發存檔之著作權授權文件(參附件四),且該等文件上所載產品種類均為VHS〈錄影帶〉,亦非屬本局依「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辦理著作權文件核驗之產品(光碟),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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