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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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由國外輸入之床單、被套上的圖形、花紋有無著作權一節(來函第一個問題),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花紋、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應屬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取得)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一、所詢由國外輸入之床單、被套上的圖形、花紋有無著作權一節(來函第一個問題),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花紋、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應屬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取得)著作權。又著作財產權是獨占性的經濟利用權,任何人利用別人的著作,除合於合理使用 (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 之情形外,都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二、來函所詢第二問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固然規定輸入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惟本局認為,該等規定主要係適用於所謂「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來函床單、被套可能含有之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價值之所在者(例如床單、被套之主要用途為供作臥室寢具、其價值之所在應為布料材質),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似不受上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限制。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又以上說明僅為行政部門之意見,僅供參考。於具體爭議個案中,如司法機關(法院)有不同之解釋,仍以法院之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