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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1117a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一、按附隨於教科用書之輔助用品,且由教科書編製者所編製,始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他人之視聽或錄音著作既非附隨於教科用書之輔助用品,自無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餘地。將該他人之視聽或錄音著作完全重製於一張CD內用作教學,…

令函要旨

一、按附隨於教科用書之輔助用品,且由教科書編製者所編製,始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他人之視聽或錄音著作既非附隨於教科用書之輔助用品,自無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餘地。將該他人之視聽或錄音著作完全重製於一張CD內用作教學,應徵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應負法律責任。二、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係屬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於發生爭議時,應由法院審判認定之,如經法院判決認定並非著作者,該判決即有既判力及拘束力,任何人均應受該確定判決之拘束。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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