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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9694-0號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貴館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館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國叢字第○九二○○○三八八七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其須有創作性…

令函要旨

貴館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館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國叢字第○九二○○○三八八七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其須有創作性存在之表達,且非屬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標的,始得受本法之保護,而著作人並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貴館所主編之「中國文學論著集目∣正、續編」套書,就來函所述,係委請學者專家就民國元年至七十九年間中、外學者研究中國文學之論著,分朝代並按出版年月順序收集成書,旨在提供較為完備之中國文學研究書目,以方便讀者及學者研究參考,在資料之選擇上及內容之編排上似已具有起碼之創作性,得屬本法所稱之「編輯著作」,為本法所保護之標的。至納入收集編排之事實面素材本身,則不屬本法保護之範圍,併予敘明。 三、前述說明,僅屬行政機關所提供之參考意見,如已涉及具體之爭訟案件,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始能為終局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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