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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8666-0號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 貴部函轉署名「音樂愛好者」電子郵件影本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部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法檢決字第0九二二00二三八九號移文單辦理。二、按使用音樂交換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在網…

令函要旨

有關 貴部函轉署名「音樂愛好者」電子郵件影本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部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法檢決字第0九二二00二三八九號移文單辦理。二、按使用音樂交換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著作權法已有明確之規範,故就此部分尚未涉及修正著作權法之問題。三、又針對使用音樂交換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網路業者及使用者所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情形,本局業分別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智著字第0九二000四六九六-0號及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智著字第0九二一六00五六五-0號函解釋在案〈如附件〉,其中有關網路業者之行為,依現行民法及刑法之規定,如可認定已構成著作權侵害之教唆犯或幫助犯時,亦應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是就旨揭電子郵件內容,要求執法機關嚴厲執行乙節,事屬 貴管權責,建請轉知所屬,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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