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1110
要旨
一、網站上公開傳輸報章雜誌或者其他網站刊載之文章,基本上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但如果您網站上所刊載之文章,係利用已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
令函要旨
一、網站上公開傳輸報章雜誌或者其他網站刊載之文章,基本上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但如果您網站上所刊載之文章,係利用已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且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者),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所以您發行電子報時請參酌以上原則處理,惟此項利用須特別注意明示出處。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