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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1110a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在網站上發表文章,仍適用著作權法,於著作完成後,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縱使在網站上的文章沒有著作權標示,也不影響著作權的取得。當然,若有著作權標示,他人即不能抗辯說不知道是有受著作權法保護…

令函要旨

一、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在網站上發表文章,仍適用著作權法,於著作完成後,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縱使在網站上的文章沒有著作權標示,也不影響著作權的取得。當然,若有著作權標示,他人即不能抗辯說不知道是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同時,在法律上也因有註記著作權相關資料而可被推定為真正(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請參照),在洽商著作利用時,利用人也可依該項註記,與著作權人聯繫授權事宜。本局鼓勵權利人在發表著作時,儘量註記〝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著作發行日〞等,對權利人而言,保障較周到。原則上,任何人欲利用別人的著作,除有合於合理使用情形外(著作權法44條至65條),都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二、網路上的著作若遭到侵害,固然可將被侵害的網站螢幕畫面抓下,以保全證據,但最好還是先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讓司法機關自行上網取證,以獲得較強的證據力。至於在別的網頁,發現他人抄襲自己的文章,並以其姓名發表,則除觸犯重製行為外,並侵犯您的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您亦可先去函警告,要求改正並負賠償之責,否則即提起告訴。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22條、第28條及第44條至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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