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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1027b

會議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若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章、音樂、圖片、電影等置於網路伺服器上,供人瀏覽、下載者,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

令函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若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章、音樂、圖片、電影等置於網路伺服器上,供人瀏覽、下載者,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二、有關網路上提供音樂(或樂譜)下載的服務,無論是免費或須加入會員始得下載,提供該項服務的網站,已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的行為,如果該網站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自屬合法的行為。反之,如果該網站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和「公開傳輸」,則無論是以購買的正版音樂CD或是〝midi〞音樂放在網路上提供他人下載或聆聽,均屬侵害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則該網站業者除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還須負擔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三、又所詢用編譜軟體把原版樂譜改過,則依著作權法規定,是屬於「改作」行為,而改作權為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四、另所詢網站上可否提供百年前的古典樂供人下載或聆聽,則應視所利用的「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如該音樂係經錄製而成)有無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年限而定。依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錄音樂作」則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因此該古典樂如已超過上述「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保護年限,則在網路上提供人下載或聆聽,並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反之,如果仍在保護期間,則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又就已成為公共所有之百年音樂,重新灌製「錄音著作」,可能發生其中的「音樂著作」不受保護,但是「錄音著作」仍受著作權保護的情形。而所詢「版權」一詞,應係指著作權而言,並此敘明。五、至於在網路上提供音樂(或樂譜)下載的服務,如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且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則該網站已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的行為,須負擔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責任,而依規定,除常業犯外,該犯罪行為並不屬於公訴罪,而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告訴權人仍須向司法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始得追究其刑事責任。六、在此,須特別澄清的是,網路業者只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當然可以提供音樂下載或試聽的服務。但是如果網路業者是以侵害別人權利的方法來提供音樂下載或試聽的服務,就是非法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規範。因為,所有的著作都是著作人的智慧結晶,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利用別人所創作的智慧結晶,而謀求一己的利益的話,不但對著作人不公平,且將導致沒有人願意從事創作,進而造成國家競爭力的下滑,文化水準愈來愈低落。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國人都遵守著作權法,建立尊重著作權及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不但著作人可因此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而樂意繼續從事更新創作,促使著作廣為社會大眾所利用,進而使整個國家、社會均蒙其利。因此,保護智慧財產權不但要靠政府的努力,也需要民眾的支持,建議您日後不論是在網路上瀏覽文章、圖片、電影、聆聽音樂,或者在市面上購買CD、VCD、DVD等產品時,要選擇有合法授權的網站業者或正版商品,才不會助長侵害著作權的非法犯罪行為。七、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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