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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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素描、法書、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故所詢向藝術家購置之典藏品(藝術品),應屬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當藝術家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素描、法書、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故所詢向藝術家購置之典藏品(藝術品),應屬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當藝術家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著作權財產權是獨占性的經濟利用權,任何人欲重製別人的著作,除有合於合理使用(本法44條至65條)情形,否則都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二、著作權與物權並不相等,藝術家將其作品售予購買人,此購買人僅取得該藝術品之「物權」,並未取得藝術品之「著作財產權」,亦即當購買人在購買藝術品後,僅擁有該著作在「物權」上的「所有權」。若購買人未與著作人訂定「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則著作人仍擁有該藝術品之著作財產權,縱使藝術家出讓了藝術品的「所有權」,也不影響其對藝術品「著作權」之享有。除非藝術品的著作財產權期間已經屆滿,任何人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才可以重製他人之藝術品。從而,貴機關如僅購買藝術品之所有權,而並未購買其著作財產權的話,欲將該藝術品重製並置放在網頁上,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否則將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三、同樣地,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則將他人之圖片重製,並作為網頁上美工設計之用,則除有合於合理使用情形外,否則亦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倘若再加工改作,則還可能侵犯改作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44條至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