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9480-0號
要旨
所詢有關如何杜絕報紙刊登販售違反著作權商品廣告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新版二字第0九二0四二0八四六號函及九十二年十月三日新版二字第0九二0四二一三二五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如何杜絕報紙刊登販售違反著作權商品廣告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新版二字第0九二0四二0八四六號函及九十二年十月三日新版二字第0九二0四二一三二五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復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因此,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侵害散布權」之罪,不以實際發生或完成交付,或發生所有權移轉之結果為必要。例如,夜市公然陳列盜版品、於鄰近車輛中放置盜版品、夾報宣傳或於新聞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刊登銷售盜版品廣告,應買者之需要、訂貨,可隨時交貨等足以「使公眾可取得」之情況,即可構成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犯罪。若其盜版品為光碟者,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一百條規定,並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可主動查察、取締;檢察官亦可主動起訴。三、所詢「如何杜絕報紙刊登販售違反著作權商品廣告」一節,新聞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如對於委刊之人係販售違反著作權商品有所知情(故意),仍予刊登,司法機關得視其情節對共犯或幫助犯處以刑罰責任,並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應與委刊之人連帶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又縱無故意,但有過失時,仍應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為有效打擊盜版,遏止侵權行為,建議 貴局適時透過適當管道,呼籲相關媒體注意,拒絕刊登販售違反著作權法商品廣告,以免觸法,並有效遏止公然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四、隨文檢送本部九十二年九月五日經智字第0九二0四六一一一二0號令及其附件影本各一份,併請 卓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