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1600816-0號

會議日期 92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影音光碟出租業者所提著作權法適用之疑義,本局研究意見詳如說明,請 惠轉知所屬配合辦理,以免對廠商合法權益構成滋擾。說明:一、按本局近來接獲中華民國影碟協進會等就現行實務上對於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之查處,提出下列兩點疑義:〈一〉國外公司授…

令函要旨

有關影音光碟出租業者所提著作權法適用之疑義,本局研究意見詳如說明,請 惠轉知所屬配合辦理,以免對廠商合法權益構成滋擾。說明:一、按本局近來接獲中華民國影碟協進會等就現行實務上對於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之查處,提出下列兩點疑義:〈一〉國外公司授權台灣代理商發行影片,該代理商如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可否就他人侵害該影片著作權之行為提起告訴?(例如實務上非專屬授權之影片代理商僅憑新聞局核發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向檢警提出告訴)〈二〉自國外輸入之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如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已報關、繳稅,於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之散布行為,有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二、針對上述兩點疑義,本局研究意見如下:〈一〉非專屬授權人可否提出告訴一節,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如附件一〉認為,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不同,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因此,國外公司授權台灣代理商發行影片,雖獲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然如該代理商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似仍不得就他人侵害該影片著作權之行為提起告訴。爰建議嗣後於執行實務上,除上述行政院新聞局核發文件外,宜責成告訴人提供足資證明為「專屬被授權人資格」之文件,始屬周洽。〈二〉按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但「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不適用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而上述所謂「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之情形,並不以供入境人員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限,主管機關前於八十四年間已予解釋,並獲部分司法判決肯認在案〈如附件二、三〉。因此如輸入之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已報關、繳稅,則屬合法輸入品,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並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因此,建議嗣後於執行實務上,如行為人能提出報關相關文件,證明確為「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則認定為不涉嫌侵害,不發動刑事訴追。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092160081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