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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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公開上映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才可以合法利用他人之著作。二、另依著作權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上…
令函要旨
一、公開上映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才可以合法利用他人之著作。二、另依著作權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是在活動中播放「部分影片內容」,其活動又不違反上述規定,則可主張合理使用,否則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本上,如果在課堂間完整播映DVD等視聽著作,因會發生替代該視聽著作的市場(上課看了某出租DVD光碟,學生就不必再去租光碟回家看),並不符合合理使用,應得到權利人之同意。三、另有關您提及是否適用第五十二條之相關規定,經查該條文所稱之引用是指引用他人著作內容放置於自己之著作內,您所提在課堂中播放影片不屬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情況,並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