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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1014

會議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一、撰寫一個可以和他人電腦程式相容或掛上他人電腦程式才能運作的電腦程式,或寫一個外掛程式,祇要沒有重製或改作他人電腦程式著作,即不牽涉著作權的利用行為。二、至於撰寫外掛程式時要知道自己之程式如何掛上?其中可能須要知道原電腦程式的相關資料,這…

令函要旨

一、撰寫一個可以和他人電腦程式相容或掛上他人電腦程式才能運作的電腦程式,或寫一個外掛程式,祇要沒有重製或改作他人電腦程式著作,即不牽涉著作權的利用行為。二、至於撰寫外掛程式時要知道自己之程式如何掛上?其中可能須要知道原電腦程式的相關資料,這或許牽涉到電腦程式中所稱的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須要解析他人的電腦程式,就會重製到他人電腦程式,而這在著作權法通常是屬於合理使用,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三、創作屬上述外掛程式時,如果連他人的電腦程式著作也一起併入自己程式中,而有重製或改作他人電腦程式之行為時,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須依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負民事及刑事責任。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六章及第七章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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