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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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從網站上下載MP3音樂時,即已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當達到…
令函要旨
一、從網站上下載MP3音樂時,即已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即須負擔刑事責任。故並非未作商業用途即不違法。二、承上,針對網站業者所為之說詞,本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智著字第0921600565-0號函已澄清在案,要旨略以:(一) 按使用○○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依法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就MP3音樂而言,如將MP3音樂下載於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責任,縱使無營利意圖,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三)使用○○平台交換MP3音樂,除了有前述「下載」〈重製〉之情形外,尚包括使用○○將儲存在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檔案,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對公眾提供」行為,係新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四)又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行為,無遠弗屆,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例如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等〉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可能性極高,從而須負擔民事責任之可能性極高。又就刑事責任而言,雖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各條文第二項所規定「非意圖營利」刑事責任之門檻〈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對於具體個案中合理使用之判斷不生影響〈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可能仍合於合理使用〉,惟網路使用者一般透過○○上傳交換MP3 音樂之數量或金額,超過上述門檻之可能性極高,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之可能性亦極高。(五)綜上說明,○○公司於其致會員電子郵件內載明「今年七月九日所公布新修訂完成的著作權法,使用○○平台交換MP3,只要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並且不做商業用途,是完全合法的」主張,有散布、誤導網路使用者觸法之嫌,併予澄清,以正視聽。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九十一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