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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 郵件921009c

會議日期 92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一、影印店影印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必須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影印,如果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又沒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就需要負擔著作權侵害的民、刑事責任。二、例如學生需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而利用影印店或便利商店的影印機來影印教科書的一…

令函要旨

一、影印店影印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必須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影印,如果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又沒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就需要負擔著作權侵害的民、刑事責任。二、例如學生需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而利用影印店或便利商店的影印機來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如果所用的部分,佔教科書整體的比例不大,對市場影響有限,客觀上可以認為是合理範圍的話,學生、影印業者都不會有侵權的問題。至於到底印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很難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判斷。但是可以確定的說,如果影印整本教科書,是超過合理使用範圍的,一定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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