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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1001

會議日期 92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明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才可以依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就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主張合理使用。有關您所提及分送各學校作為 貴公司產品推廣用的樣本書,並非前述著作權法所…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明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才可以依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就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主張合理使用。有關您所提及分送各學校作為 貴公司產品推廣用的樣本書,並非前述著作權法所指的教科用書。因此,除有著作權法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仍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可以重製、改作、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二、又您所詢問 您自行編訂小三小四的教科書,如非屬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之教科用書,自不得依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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