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924
要旨
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疑義,本局答覆如下:一、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有關「引用」是否「在合理範圍內」,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各款情形…
令函要旨
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疑義,本局答覆如下:一、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有關「引用」是否「在合理範圍內」,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各款情形審酌,即(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二、所詢學術研究期刊或學報中(非營利性質,專為學術領域之用),所引用之圖片,若已於內文中標明引用出處與作者後,是否還需要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個人或出版社)一節,倘單純為學術研究領域之正當目的,且引用情形依上述四項標準認定,可認為合理,得有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但若該期刊或學報引用圖片超越合理範圍,不管有無營利性質,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不因已說明出處就可任意、無限制之使用。另上開意見僅供參考,因著作權屬私權,利用人之利用(含引用)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