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905
要旨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等著作在網路上以e-mail進行傳送,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傳輸」行為。又揭載於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者,任何人得予以轉載或公開傳…
令函要旨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等著作在網路上以e-mail進行傳送,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傳輸」行為。又揭載於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者,任何人得予以轉載或公開傳輸。所以您網站上之著作如符合以上情形,任何人均可將它在網路上以e-mail進行傳送。二、若沒有前面所說的情形,則將您網站上之個人著作在網路上以e-mail傳送,可分二種情況:(一) 對特定之少數人發送著作之內容,不構成公開傳輸,但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問題,原則上必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但如該「重製」行為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標準判斷,可以構成合理使用,則尚不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其性質就如同影印一篇文章,寄給朋友,可能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但如果是影印一本書,寄給朋友,已超越合理使用範圍,仍是侵害,易言之,仍須視具體情況而定)。(二)對特定之多數人發送著作之內容,除符合著作權法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如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標準判斷,已超越合理使用範圍,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又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有關著作權具體爭議案件,仍須由司法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