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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902

會議日期 92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您詢問現行著作權法第87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真品輸入)及84年9月13日台(84)內著字第8417389號函釋是否有效一節,本局答覆如下:一、今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的著作權法,除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將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刑事責任除罪…

令函要旨

您詢問現行著作權法第87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真品輸入)及84年9月13日台(84)內著字第8417389號函釋是否有效一節,本局答覆如下:一、今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的著作權法,除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將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刑事責任除罪化(即對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權商品的行為,已經刪除刑罰規定,但是如果致權利人受到損害者,輸入者仍須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未修正第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因此,您所詢84年9月13日台(84)內著字第8417389號解釋,目前仍屬有效,繼續適用。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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