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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7386-0號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 貴會就著作權法修正後對貴產業衝擊及因應措施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本局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收文)九十二北市錄發正字第○七一九號函。 二、按一般契約成立之方式,不以書面為必要,亦得以口頭為之。惟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就著作權法修正後對貴產業衝擊及因應措施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本局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收文)九十二北市錄發正字第○七一九號函。 二、按一般契約成立之方式,不以書面為必要,亦得以口頭為之。惟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而目前影碟出租業界,至今仍存有所謂A拷、B拷問題(例如日本片、香港片、本土片)。所謂A拷,即權利人自行重製、移轉所有權交下游出租業出租之情形;B拷係權利人僅提供一份合法重製物,告知影帶出租業,可視市場需求,隨時重製、出租之情形,由於此等B拷之提供、告知,往往都是口頭進行之方式,提供者究有無授權之權利?有無此提供授權之事實?往往事後發生爭議時,出租店無法提供任何書面證據,進行抗辯,成為實務上最棘手之問題。當出租業無法提出任何證明時,就可能會有本法第九十一條盜錄盜版光碟(公訴罪)或第九十二條侵害出租權之問題。 三、有關影碟出租業口頭授權問題,實乃產銷結構、實務運作所衍生之問題,而非屬法制問題,多年來國內普遍存在此一問題,近年來美國電影部分已獲解決、改善,其餘視聽著作(包括前述日本片、香港片、本土片等)仍繼續存在,為根本解決此問題,應由上游權利人、發行商與下游出租業者本於雙贏、誠信、合法經營之立場,共同予以改善,包括應將口頭授權提昇為書面授權,授權人應書面切結,保證確為授權權限,始能建立現代化、雙贏之市場秩序。 四、又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四項之增訂,係基於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方式侵害散布權者,因光碟容量大,往往同時侵害多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且多以電腦軟體、影音創作為標的,不法獲利高,成本低,盜版及散布容易,不僅侵害著作權人的個人法益,亦已侵害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故對此等犯罪,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又影碟出租業者之營業為出租視聽著作,並未涉及移轉視聽重製物之所有權,故本項修正目的並非以影碟出租業者為特定對象,影碟出租業者縱非法出租重製物,係適用第九十二條侵害出租權,並無該第九十一條之一之適用。 五、惟具體個案中,影碟出租業者如有觸犯前述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時,仍會構成該罪名(例如實務上,少數出租店設販賣專區,販賣盜版光碟片;或於客人來店租片時,非法燒錄光碟片,交付客人,並囑不必還片),基於法律適用之平等性原則,並不宜於該條項增列「不適用光碟出租業」之但書規定,以排除影碟出租業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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